谢瑛

联系我们

姓名:谢瑛
手机:13913837195
邮箱:13913837195@163.com
证号:13201200811112139
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04A栋14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子女抚养> 正文

子女抚养

离婚后男方抚养费要支付多长时间?


来源:南京专业离婚律师 网址:http://njlh.viplaw.cn/ 时间:2021/11/24 10:19:41

  一般来说,抚养费是由没有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的父母直接支付的一种费用。因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合法的,需要在不实际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支付相应的抚养费。那么抚养费的支付期限是多久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中离婚后男方给抚养费多长时间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法律只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财物折抵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案例:

  1981年,赵某与沈某合法登记结婚,婚后沈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其中二女儿小赵于1987年9月出生。

  2003年6月22日,因家中电话串线,赵某在沈某与他人(刘某)的电话争吵中听得小赵不是自己亲生女儿。当即赵某追问原由,沈某只哭未语。

  同月24日晚12时许,赵某回家撞见沈某与刘某共同裸体在床。当时,赵某就用大女儿平时放在家里的相机和未用完的胶卷拍下了两张照片。刘某穿衣仓惶逃走。经再三追问,沈某哭诉实情:1985年,只有三个女儿的刘某利诱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后刘某软硬兼施地要求她为其生个儿子传宗接代,多次发生性关系。1986年12月,沈某怀孕。1987年9月生下女儿即小赵。1988年初,刘某得知是女婴,很不高兴,扬言处理掉(弄死),那时沈某害怕极了且不忍心失去女儿。于是,一直隐瞒实情,遂与赵某共同抚养小赵。后刘某经常看望小赵,沈某告诉赵某,刘某是小赵的“干爹”。2003年6月22日沈某与刘某在电话中争吵,是因为有关“抚养费、小赵读书”的问题。

  2004年1月4日,经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鉴定,赵某与小赵不是亲生父女关系。

  2004年2月18日,赵某与沈某协议离婚。

  2004年3月,赵某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某与小赵的亲生父女关系,要求刘某和沈某共同给付赵某抚养小赵的各种“抚养费”。

  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庭审中,赵某、沈某要求刘某与小赵进行父女亲子鉴定,小赵也自愿主动要求亲子鉴定,但刘某拒绝。

  一审法院(2004)南民初字第1324号判决认为:进行亲子鉴定必需刘某本人的基因样本,而刘某拒不提供,其自述担心家人误解和害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理由不正当,因为如果刘某与小赵不是亲生父女关系,亲子鉴定“结果”对刘某并无不利,对其名誉并无影响,反而可证实刘某的清白。然而,刘某坚持不愿作鉴定,反证其与小赵存在父女关系的可能性极大。基于此,结合本案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以及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关于主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规定,法院足可推定第三人小赵与沈某、刘某之间存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故刘某与沈某应承担由赵某垫付的“抚养费”。

  二审法院判决情况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赵某、沈某、小赵均再次要求刘某与小赵进行亲子鉴定,刘某仍不愿作鉴定。且在二审法庭上,刘某与沈某均承认在2003年6月24日的确发生了性关系。

  二审法院未作“亲子鉴定”,而以赵某举证不力,没有提供刘某就是沈某在1985年、1986年的唯一性伴侣的依据,仅从本案现有证据基础上不能推定刘某与小赵是亲生父女关系为由,作出(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确认的“刘某与小赵的亲生父女关系”,沈某具有过错,独自向赵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终审判决后,赵某不服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书面通知赵某对本案不予再审。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时间通常为子女年满18周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时间取决于情况。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电话联系

  • 1391383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