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瑛

联系我们

姓名:谢瑛
手机:13913837195
邮箱:13913837195@163.com
证号:13201200811112139
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04A栋14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子女抚养> 正文

子女抚养

被害人婆婆是否算扶养人


来源:南京专业离婚律师 网址:http://njlh.viplaw.cn/ 时间:2021/10/18 17:57:07

  被害人婆婆是否算扶养人

  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

  但一定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其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的权利。

  被扶养人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把被扶养人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受害人的父母。

  对前两项很少争议,对受害人的父母年龄超过60岁,作为被扶养人,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中年的父母作为被扶养人存在很大争议,是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当事人缠诉的一个原因。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民法典仍采用传统家庭养老的模式,而非社会养老。民法典规定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定扶养义务,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或然义务,即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需要时产生。

  3、附条件义务,即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对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

电话联系

  • 1391383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