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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是什么?

来源: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网址:http://njlh.viplaw.cn/   时间:2021-10-13 1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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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再审程序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各级法院院长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发现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法院再审;如果发现有效的判决或裁定,他们有权向同级法院上诉。

  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条件?

  刑事再审程序有以下条件:第一,各级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发现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法院再审;如果发现有效的判决和裁定,他们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对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法院的当事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一)事实由判决、裁决确实是错误的,可能影响定罪和量刑;

  (二)基于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准确、不充分;

  (三)应当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各级人民法院发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审判委员会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报请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判决、裁定,各级法院都有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有权进行申诉,同级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抗诉案件提出抗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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