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瑛

联系我们

姓名:谢瑛
手机:13913837195
邮箱:13913837195@163.com
证号:13201200811112139
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04A栋14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离婚常识> 正文

离婚常识

离婚债务分割法律规定


来源:南京专业离婚律师 网址:http://njlh.viplaw.cn/ 时间:2021/10/18 17:48:31

  一、离婚时口头承诺算数吗

  如果是口头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处理是无效的。离婚财产的分割必须要有双方进行签订的财产分割具体的合同。如果双方要进行财产分割最好双方签署相关分割合同即可,还可以前往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夫妻二人所达成的口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二人离婚未成,而未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夫妻之间因离婚所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在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后,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口头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反悔,那就没有办法了,最好的办法就是白纸黑字,签字按手印。

  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 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

  (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二、离婚债务分割法律规定

  确定离婚债务分割首先需要确定离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债务的,则需要一方对自己所负债务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诉讼离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分居满两年是诉讼离婚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我国婚姻法中没有申请分居离婚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那也就用不着写分居离婚的申请了。

电话联系

  • 13913837195